(1)禁止在施工現場隨意存放易燃、易爆材料和其他有害物質,這些物質要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,并由專人管理。氧氣瓶和乙炔發生器等應遠離火源。在有火災危險發生的地方,應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防毒器材。
(2)現場用火(如氣焊、烘爐、加熱爐)應設置在安全地點,周圍不得有易燃物,應由專人負責看管,并備水桶、沙子、泡沫滅火器等消防設施。在有可燃氣體可能泄漏處施工時,要按規定劃出防火區,禁止明火。
(3)在遇到堅硬巖石或凍土,需用爆破方法開挖管溝時,必須嚴格按爆破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進行施工。在布置炮眼位置和確定裝藥量時,要注意不能對周圍建筑物(特別是稠密的居民區)、構筑物和各種明設或埋設電纜和其他管線造成**,爆破時要采取安全防護和替戒措施,必要時,周圍人員要離開危險區。
(4)高處作業或多層交叉作業場所要設安全欄桿、安**、防護棚和警圍欄,腳手架、腳手板應符合安全規定,跳板和斜道要鋪放穩固,有防滑措施,夜間施工要有足夠的照明。